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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雪勇、杨金平与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雪勇,杨金平,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抗1号抗诉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孙雪勇。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杨金平。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大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诉人孙雪勇、杨金平与被申诉人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益阳市金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XX”实为杨金平为由,申请再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益赫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雪勇、杨金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益检民(行)监[2015]43090000029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鹏飞审判员  毛建阳审判员  唐 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