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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39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福松与崔延伟、赵红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松,崔延伟,赵红茹,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913-3号原告:张福松。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延伟。被告:赵红茹。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松诉被告崔延伟、赵红茹、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松死亡,其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福松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朱建福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靳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