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光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光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239号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崔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帅,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拉萨市,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员。被告刘光富,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经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所地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刘光富已缴清水电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光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光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润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长 索朗德吉审判员 明玛次仁审判员 邹 玉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