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钱进与蒲真、王慧萍、王骁、乔玉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进,蒲真,王慧萍,王骁,乔玉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390号申请人钱进,男,被执行人蒲真,男,被执行人王慧萍,女,被执行人王骁,男,被执行人乔玉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蒲真、王慧萍、王骁、乔玉州存款本金2300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