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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开文与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文,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54-2号申请执行人黄开文,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金来,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099781-0。法定代表人洪金来。被执行人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6734347-7。法定代表人洪亚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来金实业公司”)、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来金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开文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2400元,但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洪金来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房产证号:17920XXX、17920XXX已通过另案查封),三被执行人无其它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另查,被执行人洪金来、禧来金实业公司、禧来金大酒店的主要财产因另案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正在拍卖中,本院已发函上述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黄开文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