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东福与被告金春植、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福,金春植,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19号原告:李东福委托代理人:李淑荣被告:金春植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天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李东福与被告金春植、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