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汪鹂丽与王怀磊、关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鹂丽,王怀磊,关金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45号原告:汪鹂丽,女,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怀磊,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关金伦,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诉被告王怀磊、关金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汪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