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廖天沛、缪忠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廖天沛,缪忠雪,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9民初000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钱克标,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安。被告:廖天沛。被告:缪忠雪。被告: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樱花路39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高启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泰顺支行)为与廖天沛、缪忠雪、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婉旭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志安到庭参加诉讼,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泰顺支行起诉称:2014年4月16日,廖天沛与建行泰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330027427-2012-20140475718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5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240个月,从2014年4月12日至2034年4月12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贷款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逾期利率按执行利率上浮50%执行;用款计划为2014年5月5日发放750000元至桃园公司在银行开立的33001627435053006849账户。该笔贷款以位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幢**室房产(建筑面积131.17平方米)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证号:温房预泰顺县字第2095010168号)。同日,桃园公司签订了贷款及保证承诺书、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合同后,建行泰顺支行依约划付了借款75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2015年3月5日止,廖天沛一直依约足额还款,之后未再依约足额还款,缪忠雪、桃园公司亦未履行其还款责任。建行泰顺支行起诉请求:1、判令廖天沛、缪忠雪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734237.22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止的利息为38120.5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建行泰顺支行有权就廖天沛、缪忠雪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幢**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桃园公司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承担。建行泰顺支行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廖天沛、缪忠雪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桃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个人住房贷款(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贷款及保证承诺书、高启武身份证、承诺书、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开立贷款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均为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建行泰顺支行与廖天沛、缪忠雪之间签订借贷合同,与桃园公司之间签订保证合同,及建行泰顺支行已履行合同义务等事实;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欲证明廖天沛、缪忠雪与桃园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事实;4、预告登记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建行泰顺支行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事实;5、贷款账户基本信息、个人贷款对账单各1份,欲证明廖天沛归还部分款项及欠款等事实。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均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均未举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出示。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系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客观依据,予以确认;证据2-4与原件核对无异,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能相互印证,证明廖天沛向建行泰顺支行借款,缪忠雪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桃园公司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及廖天沛、缪忠雪同意以其向桃园公司购买的坐落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幢**室的房产,为涉案债务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等事实,予以采信;证据5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能证明建行泰顺支行的待证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建行泰顺支行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4月16日,建行泰顺支行与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30027427-2012-20140475718)一份,约定:廖天沛向建行泰顺支行借款人民币750000元,用于购置坐落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4幢401室房屋,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34年4月12日止(该期限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0%,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廖天沛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在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如廖天沛发生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等违约情形时,建行泰顺支行有权行使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廖天沛立即清偿借款本息等权利。桃园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无论建行泰顺支行对该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为郭菲菲自己所提供、建行泰顺支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桃园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泰顺支行均可直接要求桃园公司依照该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建行泰顺支行收到房地产权证及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同日,桃园公司签订了《贷款及保证承诺书》;缪忠雪签订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承诺对廖天沛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廖天沛、缪忠雪自愿以其购买的坐落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幢**室房屋,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4月25日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温房预泰顺县字第2095010168号)。2014年5月5日,建行泰顺支行依约向廖天沛发放借款750000元。借款后,廖天沛依约向建行泰顺支行归还足额款项至2015年3月5日止,之后未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桃园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6年1月5日止,廖天沛尚欠建行泰顺支行借款本金734237.22元、利息38120.57元。本院认为: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与建行泰顺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建行泰顺支行依约发放借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廖天沛应依约还款。廖天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建行泰顺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借款人廖天沛、共同参与还款人缪忠雪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廖天沛、缪忠雪自愿提供其所购坐落于泰顺县桃园名仕官邸*幢**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其后因为廖天沛、缪忠雪的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他项权利证书,故建行泰顺支行应享有对上述房屋的担保物权。廖天沛未能依约履行上述债务,建行泰顺支行有权对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约定,桃园公司与建行泰顺支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合同及保证承诺书约定:“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建行泰顺支行收到房地产权证及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由此,桃园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房产至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桃园公司应按约定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廖天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桃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廖天沛、缪忠雪追偿。建行泰顺支行要求廖天沛、缪忠雪、桃园公司承担除本案诉讼费以外的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廖天沛、缪忠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4237.22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止的利息为38120.5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如廖天沛、缪忠雪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对抵押物即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桃园名仕官邸*幢**室房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有权向廖天沛、缪忠雪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廖天沛、缪忠雪、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24元,减半收取5762元,由廖天沛、缪忠雪、温州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姜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