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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21号原告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窦斌,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坤明,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滨,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朐县山旺镇尧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广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