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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娜仁高娃申请执行吴色吉拉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高娃,吴色吉拉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87年3月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吴色吉拉胡,男,1971年5月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52号娜仁高娃申请执行吴色吉拉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色吉拉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色吉拉胡于2016年3月16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70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