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福源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福源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毛衫编织机等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全部债务(已交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威海冠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毛衫编织机等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聚氨酯工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2015)威环民初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