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倪有军诉被告南京圣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有军,南京圣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倪有军,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俊,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圣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瓜埠中心社区五一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有军诉被告南京圣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有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有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倪有军负担。审 判 长 屠本俊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