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初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加根与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根,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村民小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01289号原告:周加根,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炉,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村民小组,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自然村。代表人:张文伟。原告周加根与被告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加根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台县三合镇亭头村茶园村民小组的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加根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