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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于洪卓诉被告沈阳市康阳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卓,沈阳市康阳实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25号原告:于洪卓。法定监护人:王毓兰。委托代理人:盛玉坤。被告:沈阳市康阳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卓诉被告沈阳市康阳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洪卓承担5元,退回原告于洪卓5元。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勤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