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延凤与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延凤,宣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18行初5号原告:章延凤,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崔克海,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韩军,市长。委托代理人:许小龙,该政府法制办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浩,该政府信息科科长。原告章延凤不服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章延凤,被告宣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小龙、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延凤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12月21日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章延凤位于宣州区北门凉亭塘小区6幢5室房屋时强制把章延凤婆婆王春香带离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任职审批表”的信息,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第1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章延凤:……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请你向宣城市住建委(联系电话302****)申请信息公开”。章延凤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章延凤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章延凤诉称:章延凤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12月21日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章延凤位于宣州区北门凉亭塘小区6幢5室房屋时强制把章延凤婆婆王春香带离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任职审批表”,2014年12月8日收到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0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章延凤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14)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宣城市政府的答复书。章延凤申请的案涉信息是存在的,宣城市人民政府掌握案涉信息,不依法向其公开案涉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宣城市人民政府让宣城市住建委代替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1、依法确认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宣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章延凤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信息公开;3、判决宣城市人民政府负担本案诉讼费。宣城市人民政府辩称:1、2014年11月17日宣城市人民政府收到章延凤申请公开“2012年12月21日强制拆除章延凤位于北门凉亭塘小区6幢5室房屋时强制把章延凤婆婆王春香带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任职审批表”的信息。经查,宣州区北门凉亭塘小区6幢5室房屋属于宣城市北门危旧房改造范围。根据宣城市住建委关于要求批准《宣城市北门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请示(建城[2007]59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城市北门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宣政秘[2007]180号),宣城市北门危旧房改造具体工作由宣城市住建委组织实施。章延凤所申请的信息应为宣城市住建委制作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章延凤应向宣城市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章延凤。宣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答复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2、章延凤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和宗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章延凤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章延凤的诉讼请求。宣城市人民政府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封面、章延凤及王某某出具的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证明章延凤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并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了补正。2、宣城市人民政府(2014)第10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证明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并邮寄送达章延凤。3、皖行复(2014)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证明宣城市人民政府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章延凤对宣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案涉强拆工作是由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相关信息是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应该由宣城市人民政府保存和制作,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宣城市住建委确实是制作或保存者。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该复议决定不能说明强拆执行者就是宣城市住建委。对证据4认为应该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章延凤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证明章延凤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2、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02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证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3、皖行复【2014】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证明章延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宣城市人民政府对章延凤提交的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宣城市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1、2、3、4系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章延凤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章延凤所提交的证据均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宣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异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双方上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章延凤于2014年11月17日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12年12月21日宣城市政府强制拆除章延凤位于宣州区北门凉亭塘小区6幢5室房屋时强制把章延凤婆婆王春香带离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任职审批表”的信息,宣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第10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请你向宣城市住建委(联系电话302****)申请信息公开。同年12月8日将该答复书送达给章延凤。章延凤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本院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对章延凤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经审查后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2014)第10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章延凤并告知其取得该信息的途径,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章延凤诉称宣城市人民政府掌握案涉信息,未依法向其公开,宣城市政府的答复违法,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其诉讼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第102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延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