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XX与临江市交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临江市交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泰,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3月17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