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德元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元,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元。被执行人: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德元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7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7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