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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00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20。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3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