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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与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广安明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号。法定代表人艾天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安明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艳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重庆迈创物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依据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民破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幺林审 判 员  熊昌学代理审判员  廖建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