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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执字第08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罗秀珍与梁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珍,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西执字第08967号申请执行人罗秀珍,女。被执行人梁志强,男。罗秀珍与梁志强其他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8)宣民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秀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梁志强给付2011年、2012年的赡养费。执行中查明:罗秀珍与梁志强为母子关系,执行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找不到被申请人的实际住所。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宣民初字第3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秋春助理审判员  刘 昊助理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