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马长军与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军,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13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军。被执行人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四道桥黑猪河与杨北公路处(天津华闽国际石材市场B区V1-1号)。申请执行人马长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宁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1046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