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壮族。被执行人苏某,男,壮族。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李某申请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苏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