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与梁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梁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良庆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梁玉琴,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玉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玉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玉琴银行存款308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永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