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恢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浩、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山支行,胡浩,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山支行,住所在地浦口区顶山街道珍珠街1-1号。被执行人胡浩,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云,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山支行(下称资金农商)申请执行胡浩、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做出(2008)浦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胡浩欠原告顶山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08年1月2日的利息3400.65元、律师费534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并自2008年1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点五四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时止。二、被告张云对本案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浩追偿。本案受理费12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浩、张云连带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资金农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胡浩名下有位于浦口区浦珠北路110号恒辉翡翠花园5幢2单元203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已设抵押,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房产暂不做处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胡浩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长城牌小型客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胡浩、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4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胡浩、张云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4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浦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