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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与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4号原告王×,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