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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甲,吕某乙,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059-1号原告张某,八六五二部队退役士官。委托代理人朱明超,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甲,农民。被告吕某乙,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和被告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和被告董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