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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强、张琴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高强,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伟。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张琴。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强、张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58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强、张琴住址在苏州市虎丘区XX,涉案房产为苏州市虎丘区XX,均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强、张琴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锁文举执行员 步允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弘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