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福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福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394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6419243X。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主任。被告韩福贵,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福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