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孟庆东与秦皇岛海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东,秦皇岛海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东,男。被执行人秦皇岛海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东。申请执行人孟庆东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海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16729.00元、诉讼费2636.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委托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执行结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委托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2015)鹰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