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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海声与被告孙业义、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声,孙业义,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562号原告:胡海声,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业义。委托代理人:顾庶民、马艳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75室。法定代表人:孙业义。委托代理人:顾庶民、马艳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强。委托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海��与被告孙业义、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声撤回对被告孙业义、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海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