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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955号原告:潘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新张集乡。委托代理人:王瑜,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新张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