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752号原告:张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