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752号原告:张某。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