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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27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长岭县,现住长岭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景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的丈夫孙某某说他们家开板厂,资金周转不开,通过长岭镇的魏福找到我要借钱,借了40000元,约定月利1.5分,以后每年还利息。以后本金始终没还上,到2015年1月9日当天还了本金10000元,还欠30000元本金,孙某某重新给我出个30000元的欠条,这次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8月孙某某去世。因为王某某是孙某某的妻子,而且这钱用于开板厂,所以我多次找王某某索要欠款。王某某称其家财产在银行抵押,解冻后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知道孙某某向原告借过钱,但是他怎么还的,我不清楚。他借这笔钱用于板厂周转资金了。后期重新出欠据我不知道这个事。2015年8月11日孙某某病故。还款只能用厂子还,我不同意还款,我只同意用板厂还款。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丈夫孙某某在长岭县双龙工业园区开了一家板厂,名称为双龙胶合板厂,属于个体工商户。2008年王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因开板厂资金周转不开,通过长岭镇的魏福找到吴某某借了40000元,约定月利1.5分,以后每年还利息。2015年1月9日还了本金10000元,还欠30000元本金,孙某某重新给吴某某出个30000元的欠条,约定月利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8月孙某某去世。吴某某多次找王某某索要欠款,王某某称其家财产在银行抵押,解冻后偿还。现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王某某称知道孙某某向吴某某借过钱,借这笔钱用于板厂周转资金了。不知道重新出欠据。认可欠据是孙某某本人出据。只同意用板厂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的丈夫孙某某生前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吴某某所借30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板厂,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9日开始计息,按月利2分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王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负担365元;剩余3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