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生。被告宋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