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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生。被告宋某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