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晓红申请刘淑晶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刘淑晶,曹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兴隆乡五姓村,证件号码230184198403055543。被执行人刘淑晶,地址榆树市大岭镇街道*组。被执行人曹立生,地址榆树市大岭镇怀家村**组。李晓红与刘淑晶、曹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淑晶、曹立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46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淑晶、曹立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淑晶、曹立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 佟 岩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