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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施桂芳与马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芳,马清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755号原告施桂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马清权,男,4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马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桂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