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施桂芳与马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芳,马清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755号原告施桂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马清权,男,4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芳诉被告马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桂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桂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佟德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雪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