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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杏文与被执行人高革琴、邵宝成、邵凡抵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杏文,高革琴,邵宝成,邵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杏文,女。被执行人高革琴,女。被执行人邵宝成,男。被执行人邵凡,男。申请人刘杏文与被执行人高革琴、邵宝成、邵凡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特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杏文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革琴、邵宝成、邵凡抵押给申请人刘杏文的位于中银大道金盾小区2幢1层门面房13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刘杏文对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83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