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常涛与唐志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涛,唐志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29号申请人:常涛。被申请人:唐志红。申请人常涛因被申请人唐志红欠其货款至今未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或116万元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涛用其所有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12层2号房产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唐志红价值1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查封申请人常涛所有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12层2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