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杜保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林,杜保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亚林,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保险,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亚林因与被申请人杜保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林申请再审称:杜保险与牛向辉的调解书证明申请人帮助杜保险沟通,杜保险曾经说送给申请人一套住房。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返还。本院认为:杜保险因老宅拆迁安置获得了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4套房产,2007年9月2日刘亚林与杜保险之子杜献军签订了争议房产的售房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刘亚林与杜献军两人签订的售房协议,对杜保险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刘亚林请求杜保险履行售房合同���将争议房产过户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亚林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杜保险与牛向辉之间的调解书,不能证明刘亚林与杜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刘亚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