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某诉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548号原告郑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江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