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61号原告孙某,男,1953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唐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撤诉后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