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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61号原告孙某,男,1953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唐某,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撤诉后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慕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