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庆祥诉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庆祥,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25号原告夏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宋杰英,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原告夏庆祥与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庆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庆祥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瑜(2016)鲁0211民初3125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