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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长彬与秦中礼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彬,秦中礼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5-1号原告贾长彬,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中礼,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莲,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长彬与被告秦中礼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彬撤回对被告秦中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贾长彬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