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长彬与秦中礼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彬,秦中礼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5-1号原告贾长彬,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中礼,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秀莲,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长彬与被告秦中礼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彬撤回对被告秦中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贾长彬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李杰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