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毛章会申请执行李奎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章会,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毛章会,女,1953年6月25日生,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南街车站宿舍。被执行人李奎,男,1954年12月16日生,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晴隆县南街场坝。申请人毛章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到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场坝找寻李奎无果,申请执行人毛章会所提供的号码已停机,经查目前李奎下落不明。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奎在晴隆县交通局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李奎在晴隆县交通局的工资收入中扣取3000元,直至扣满168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殿明审判员 张明昌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