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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素丽与韩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丽,韩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刘素丽,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韩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吕彦霞,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丽与被告韩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素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杨 爽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