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素丽与韩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丽,韩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刘素丽,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韩军,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国凯、吕彦霞,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丽与被告韩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刘素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杨 爽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