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元,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峰,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吴莎,女,土家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莎所有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垫付的本金32427.44元、违约金及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支付案件受理费4898元、保全费1881.68元、公告费600元。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誉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四川顶层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垫付的本金32427.44元、违约金及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晓峰、吴莎支付案件受理费4898元、保全费1881.68元、公告费600元。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梁审 判 员 汪丽红代理审判员 唐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