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园林茂达木门厂与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园林茂达木门厂,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1055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园林茂达木门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韩庄村思佳木门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L2687880X。经营者郑园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厂职工。被告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法定代表人康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园林茂达木门厂与被告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并非天津市河西区,且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且作为收款人的原告住所地亦在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北安京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楷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