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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社荣与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社荣,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杨社荣,男,1956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证件号码43290119560701723X。被执行人秦元,地址永福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社荣关于被执行人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秦元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社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审判员王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