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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许伟杰、张靖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1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刘艳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谢锦莲,该行职员。被告:许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4。被告:张靖琴,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被告:黄碧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046。被告:许亚妹,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80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2013年9月9日,被告许伟杰、黄碧群、许亚妹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伟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9日,借款年利率为16.2%,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许伟杰发放了贷款,但其却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黄碧群、许亚妹作为借款保证人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许伟杰的借款事实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种植投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靖琴作为被告许伟杰的配偶,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但被告张靖琴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四被告仍拒绝还款。截止2015年9月29日,被告许伟杰拖欠本金24802.83元及利息5512.99元,合计30315.82元。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伟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802.83元及利息5512.99元(暂计至2015年9月29日,此后按16.2%年利率加收50%有罚息计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以上共计30315.82元;2、判决被告张靖琴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黄碧群、许亚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共同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债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既不提出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被告许伟杰以种植柑桔为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递交一份贷款申请表,被告许伟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申请借款,被告张靖琴在该申请表许伟杰配偶栏签名,被告黄碧群、许亚妹在该表保证人栏签名。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许伟杰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伟杰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种植柑桔,借款期限从2013年9月起至2014年9月,借款年利率为16.2%,借款后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黄碧群、许亚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碧群、许亚妹在合同上保证人栏签名。2013年9月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许伟杰发放了贷款50000元,被告许伟杰在贷款借据上签名确认了放款。被告许伟杰借款后未能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黄碧群、许亚妹也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截止2015年9月29日,被告许伟杰拖欠借款本金24802.83元,利息5512.99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另查明:被告许伟杰与被告张靖琴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许伟杰于2016年2月14日归还了贷款本金10000元,2016年3月9日归还了本金2000元,计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许伟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832.83元,利息7381.3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贷款申请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借据、放款单、拖欠本息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被告许伟杰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碧群、许亚妹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伟杰归还尚欠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黄碧群、许亚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靖琴是被告许伟杰的配偶,被告许伟杰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张靖琴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伟杰尚欠借款本金24802.83元及利息5512.99元,扣除在诉讼期间归还的本金12000元,实欠借款本金12832.83元及利息7381.34元(利息计至2016年3月1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由被告许伟杰、张靖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二、被告黄碧群、许亚妹对被告许伟杰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95元,由被告许伟杰、张靖琴、黄碧群、许亚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旭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