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昌振与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振,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1364号原告:昌振,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住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前,系该村村长。原告昌振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昌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振诉称:原告于2011年、2012年给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干修路、挖沟等工程,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41870元,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该工程早已完工,该款经原告数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18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至2012年底,原告昌振自带机械设备承建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曹集村的整修路及挖沟工程,工程竣工结算,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1日给原告昌振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昌振工程款合计肆万壹仟捌佰柒拾元(41870元)一、挖沟谷堆挖沟共计:壹万柒仟叁佰柒拾元二、修路工料款共计贰万肆仟伍佰元:(24500)曹集村委会2012年11月21日(加盖被告公章)。2016年2月5日原告起诉被告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昌振诉称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欠其工程款41870元,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结合欠条内容及案件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偿还该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州市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昌振工程款41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苗庵乡曹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关注公众号“”